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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6

海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海门市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职能,推进土地资源要素精细化配置,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是指对全市拟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产业项目,在项目签约前从产业导向、投资产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土地要素。

第三条  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负责全市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工作。

第四条  拟评估项目由项目属地区镇向市项目办报送项目投资计划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现场考察图片资料等),投资计划表内容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投资构成、拟注册资金、工艺流程、生产设备、产品产能、建设周期、用地规模、建筑面积、预期产出效益(开票销售、税收)等。投资主体应当对投资计划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所在区镇须出具项目考察鉴定意见。

第五条  综合评估的主要指标

(一)产业方向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鼓励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主导产业。

(二)企业实力

投资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资金实力。内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总投资5亿元至10亿元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10亿至50亿元(不含)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亿元;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2亿元;(重特大项目涉及多个项目公司注册的,可按照项目公司的个数累计计算,注册资本可以累计总额计算)。外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投资强度

1.投资强度乡镇不低于300万元/亩;园区不低于350万元/亩,其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400万元/亩。

2.单体项目设备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产业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

(四)建设周期

用地规模50亩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50亩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设计、工艺、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由所在区镇出具书面证明,经市项目办认可,建设周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五)产出效益

1.项目竣工后,应当在6个月内投产,特殊行业由项目所在区镇作出情况说明,经市项目办认可可适当延期。

2.亩均税收乡镇不低于15万元/亩;园区不低于20万元/亩。

3.开票销售收入乡镇不低于300万元/亩;园区不低于350万元/亩。

(六)保障指标

投资项目符合环保、安全、消防、节能要求。

(七)其他指标

产品技术含量、企业行业地位及其它知识产权等。

第六条  综合评估工作流程

(一)各区镇根据申报要求,在项目签约前向市项目办报送投资计划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市项目办牵头发改委、行政审批局、国土局、住建(规划)局、科技局、安监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出具《全市产业项目质量评估审核表》,将项目划分为优先保障供地、调整优化核减供地、限制供地三个级别,反馈至国土部门和各区镇。

(三)各区镇凭《全市产业项目质量评估审核表》办理征地和挂牌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原则上园区20亩、乡镇15亩以下的新办产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利用零星土地新办的产业项目或老企业周边的技改用地项目提出用地申请,经项目办同意后列入评估范围。

第八条  健全综合评估后续保障机制

(一)完善合同约定。对同意供地的项目,各区镇应当将项目评估所确定的投资水平、建设规模、产出效益等约束性指标纳入招商引资合同或进区协议,国土部门将部分重要考量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二)实行项目全程跟踪评估。建立项目全过程跟踪评估制度,将其纳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市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对进展情况实地察看,并对投产达效综合指标进行评估,强化对招商合同的履约监管。对分期供地项目,前期供地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后续项目供地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