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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7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6-11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6-11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海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5月1日施行。《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9年6月6日对外发布。为明确各区镇、各部门职责,切实将《条例》和《通告》规定落到实处,现制定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和《通告》要求,动员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全面落实《条例》和《通告》各项规定要求,形成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长效机制,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卫生进一步好转、城市形象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媒体,通过“音屏报网微”以及制作公益广告、开展社区宣传、电视栏目滚动字幕播放、“小手拉大手”、违法案件曝光等多种方式,开展全方位宣传发动工作,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增强执行《条例》和《通告》的自觉性。加强各区镇、各部门内部宣传教育,督促引导工作人员模范遵守《条例》和《通告》规定,不出现公务人员及其家属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

(二)摸底排查。对照《条例》和《通告》规定的禁放地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区镇组织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系统梳理本辖区禁放地点,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管理措施。各地排摸的禁放区域范围、单位名录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统一设置禁放标志。(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

(三)巡查处置。组织相关部门、村居(社区)及平安志愿者、网格员等力量,强化巡查处置,开展教育劝导,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重点时段巡查,紧扣庆典等活动的前一晚和当天上午等重要时段,调整安排力量,注意和发现扎制彩虹门和张贴喜字的小区、店铺等部位,提前到置办庆典事宜的家庭、单位进行告知和劝阻,取得群众的充分理解,自觉终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强化重点部位巡查,对可能接待乔迁、庆生、婚礼等喜宴的宾馆、饭店等场所逐一进行访查,督导其做好相关单位和人员工作,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发生,并组织环卫工作人员、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做好卫生责任区、物业责任区巡查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健全巡查响应机制,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或接到警情、举报,做到“闻声必到”,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违规燃放行为。(责任部门: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

(四)源头管控。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将《条例》和《通告》作为烟花爆竹从业者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督促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严格按照《条例》和《通告》要求经营烟花爆竹,并逐步落实烟花爆竹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督促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结合销售过程,向购买者发放《通告》,告知禁放限放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市行政审批局要逐步取消禁放区域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调整限放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范围,逐步减少限放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全力压缩、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市城管局要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要求,依法开展街头流动、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的执法工作。市市监局要强化工商业主、个体店、集贸市场的检查管理,对市场上销售的烟花爆竹开展质量监控,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证无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执法查处。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场所以及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要严格对照《条例》和《通告》规定开展执法,做到发现一起、调查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新闻曝光。依法打击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全力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收缴一批非法烟花爆竹,形成高压整治态势,震慑违法犯罪人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效果评估。对我市烟花爆竹燃放总量及品种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环境监测;对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伤人、亡人事故及火灾情况统计,及时掌握分析烟花爆竹燃放情况。此外,要及时评估烟花爆竹燃放对我市大气、噪音、生态环境、人身、火灾事故的影响,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七)机制建设。设立烟花爆竹上交点,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实名举报并查实的给予奖励;在重大活动及重污染天气期间发布预警,提醒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大人财物投入,保障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机构高效运行和宣传发动、标牌设置、烟花爆竹回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顺利实施;强化各区镇、各职能部门落实燃放管理工作责任检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通报。(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实施步骤

(一)实施准备阶段(从即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各区镇、各部门对照本意见各项职责任务,建立工作机构,制定细化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排出工作任务实施推进表。组织开展第一轮集中宣传攻势,排查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为《条例》和《通告》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集中攻坚阶段(2019年7月1日起至12月底)。将宣传引导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全面落实巡查处置、源头管控、执法查处、效果评估措施,健全燃放管理工作机制,形成贯彻执行《条例》和《通告》的工作格局。

(三)常态运行阶段(2019年12月底之后)。抓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常态运作,分析评估《条例》和《通告》实施中的相关情况和问题,不断调优工作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此次《条例》和《通告》实施,是广大群众的民意所盼,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大势所趋,是实现法治治理的重要手段。各区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海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区镇、各部门要设立相应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确保工作高效开展。

二是强化整体联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广泛组织辖区村(居)委会、社区组织等基层单位,发动本系统、本部门工作人员,打好宣传发动、教育引导、巡查处置和源头管控等工作的整体仗、合成仗,协调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区镇、应急、城管、市监等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开展宣传、张贴、巡查和教育劝导等工作。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和信息互通、工作会商、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及时研究《条例》和《通告》实施中的问题困难和不稳定因素,确保及时妥善解决。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各区镇、各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将任务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强化检查督导,确保禁限放工作不打折、不走样。特别是各区镇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将任务落实到每个村(居)委会,建立考评通报机制,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及时通报批评,以严格的责任体系倒逼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1. 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海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工作方案

3.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附件1

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分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

2.景区、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

3.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地下空间;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5.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6.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7.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在下列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中考、高考期间;

2.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三、在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1.民生河、北海路、宋季河、北京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2.岷江路、南京路、张謇大道、东布洲路、浦江路、北京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3.都市五星小区、亚特·香堤雅境居民小区、长秀花苑、荣欣新村、岸角小区。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二)禁止燃放礼花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3.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4.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五、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燃放作业。

六、对违反本通告禁止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或者“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证属实的,可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八、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九、本通告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附件2

海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工作方案

为认真宣传贯彻《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切实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提高市民安全意识、环保意识,特制定如下宣传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禁限放宣传工作融入到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全流程,以“严守燃放规定,维护居住环境”为宣传主题,以“条块结合、专群结合”为工作原则,建立“市委宣传部统筹指导、市政府燃放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职能部门高效联动、属地政府组织实施、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的宣传工作格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广泛动员各方社会力量,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和针对性社会宣传引导工作,保障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宣传措施

各区镇、各部门按照“十进”“十有”的工作要求,将宣传发动贯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始终,形成严管、严治、严控、严查的舆论导向。“十进”即“进机关单位、进沿街店铺、进办公楼、进宾馆酒店、进影剧院站、进集贸市场、进工地、进银行、进学校、进社区”;“十有”即“电视有画面、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文字、网上有点击、道路有横幅、小区有展板、手机有提示、单位有活动、面上有标识、群众有共识”。

(一)媒体集中宣传。组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开展集中宣传。《海门日报》全文刊登《条例》和《通告》,海门电视台在黄金时段以滚动字幕的形式播放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公益广告。依托政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进行《条例》和《通告》的宣传和解读,各党政机关官方媒体平台接力转发,形成媒体、自媒体集中宣传态势。(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

(二)社区入户宣传。组织村(居)委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向社区居民上门发放《条例》和《通告》,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开办板报、社区咨询,进一步提高《条例》和《通告》的知晓率,特别是对禁放区域内、八类禁放点及周边的居民、商铺、单位,要挨家挨户上门做好宣传工作。同时,组织移动、联通、电信部门向广大市民发送宣传短信,进一步扩大宣传面。(责任单位: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

(三)重点行业宣传。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条例》和《通告》,并加强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开展针对性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知晓《条例》和《通告》,并主动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在行政窗口设立《条例》和《通告》宣传栏,对到行政审批窗口办理业务的群众发放宣传手册。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并利用“学生带法回家”的形式,向家长和社会宣传。强化沿街店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楼盘销售处、婚庆公司等燃放烟花爆竹重点单位宣传,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知晓《条例》和《通告》。其他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也要做好针对性宣传,特别是对防火、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较高的部位,要做到宣传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体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监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机关内部宣传。各区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要对本系统、本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引导工作人员自觉模范遵守《条例》和《通告》规定,不出现公务人员及其家属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是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宣传引导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动员部署,周密筹划实施,确保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各区镇、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强大宣传工作合力。要始终保持上下合力,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根据不同时间段的不同要求,灵活多种形式,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三是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各区镇、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实现压力和责任的有效传递,将宣传工作措施部署到点、落实到人、实施到位。


 

附件3

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1.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争做文明市民。

2.禁放烟花爆竹,消除安全隐患。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共创宁静清新环境。

4. 为了更好的生活环境,请勿燃放烟花爆竹。

5. 限放区域禁放升空效果烟花爆竹。

6. 欢迎广大市民踊跃举报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