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为加快海门市机器人产业发展,着力打造全省有影响、全国有地位、全球有竞争力的机器人研发制造集成基地,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机器人整机生产企业,以及从事工业机器人精密减速器、高精度伺服电机与驱动器、高速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末端执行器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的核心配套企业,从事与机器人产业相关经营活动的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所有机器人企业、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工商注册地、机构所在地、税务征纳关系必须在本市内。
二、支持政策
(一)助推创新能力提升
1.支持新设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合研发中心。鼓励机器人技术领先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在海组建国际一流的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合研发中心。对经市政府批准重点支持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单独或与企业联合在本市设立独立的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合研发中心,按当年新增的研发测试仪器、设备、软件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单个研发机构最高补助500万元。
2.引进产业研发基地。支持国内外机器人制造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本市,对研发总部两年内研发测试仪器、设备、配套软件投入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科技项目攻关。支持企业向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国家科技园等有偿预订研发科技成果和转化技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一年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企业,分别按1:1和1:0.5给予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按无偿拨款的5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完善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国内外知名机器人技术服务平台和检验检测机构落户我市,支持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设备及软件投资总额10%的奖补,最高5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机器人产业发展(服务)平台,并得到国家级扶持资金的,根据原补助金额翻倍予以补助。
5.加强知识产权企业建设。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万元。对企业主导、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并颁布实施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主导、参与起草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主导、参与起草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6.鼓励本体和关键零部件企业新建、扩建生产基地。对于在本市机器人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或改(扩)建二层以上自用生产性用房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含办公用房及非生产性辅助用房)给予补助支持。其中:二层厂房按300元/平方米补助,三层厂房按400元/平方米补助,四层及以上厂房按500元/平方米补助。层高超过8米(包含本数且不限层数)的厂房在此基础上额外补助200元/平方米。
7.鼓励本体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引入先进设备。对6自由度(包含本数)以上高精密度机器人及机器人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引进先进设备的,给予设备投资总额(不含税)15%的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金分段兑现,即在生产设备投入正常运转,经审核认定后兑现奖励50%,在企业(项目)新增应税销售达到生产设备投入额的两倍以上时,由企业申报、经审核认定后再兑现奖励50%。
8.鼓励国内外机器人领军企业在海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在3000万元以上,年应税销售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应税销售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9.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市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支持产品应用推广
10.支持高端设备首台套突破。对在本市内产业化生产的机器人首台套设备,经省级认定,属于成套技术装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属于单台设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经南通市级认定,属于成套技术装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属于单台设备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1.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2.支持本地机器人企业拓宽市场。鼓励企业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加快占领国内外市场。对本市机器人制造企业,按照其六自由度以上整机销售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予以补贴。应用推广补贴资金由本地企业提出申请,经核查后拨付。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为2000万元(以企业对地方贡献额为限)。对落户我市的机器人集成企业,其使用本地企业生产的机器人关键零部件的,按照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5%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采购企业提出申请,经核查后拨付。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为1000万元(以企业对地方贡献额为限)。
(四)激励人才引进培养
13.鼓励吸引高层次人才。对在机器人生产企业及研发机构引进并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全职高层次人才给予专项补贴,五年内,博士研究生每人3000 元/月、硕士研究生每人1500 元/月。同时给予在海租房居住的高层次人才三年内分别给于博士研究生每人800元/月、硕士研究生每人500 元/月的租房补贴。
14.支持技术骨干创业。鼓励科研人员运用自有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对首次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政府产业基金优先进行跟投。
15.机器人产业高层次人才其他扶持激励措施按照本市人才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推动资源优化配置
16.加大基金扶持力度。发挥海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将我市机器人产业列为基金的重点投资方向。同时在政府产业发展基金中设立智能制造发展子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在本市设立智能制造发展基金,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
17.给予企业发债贴息。对成功发行私募债券的本市机器人产业企业,在省级补贴基础上,按照发行额的2.5%给予财政补贴;对本市机器人产业龙头企业利用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三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实现境内外IPO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机器人企业,市财政按本市现行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给予奖励。
18.降低企业发展成本。保障机器人产业发展用地供应,对用地集约且达到国家、省市标准的机器人产业重点项目,经市项目办评审认定后,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我市2018年7月1日调整前的工业用地挂牌出让价执行。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 年。
(六)支持宣传推广和技术交流
19.支持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20.支持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鼓励机器人企业、产业技术联盟举办国际、国家级和市级有影响力的产业论坛、技术对接会、产需对接会或展会等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对活动举办单位每次活动实际发生的场租费、资料费、宣传推广费的5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建设产业发展载体
21.加快推进机器人产业园建设。鼓励区镇积极申报省级机器人特色小镇,对于申报成功的区镇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小镇配套建设。
附则:
1.本意见与上级政策、本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涉及的奖补资金,根据市与乡镇、园区财政体制结算。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关于加快机器人产业聚集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办发〔2014〕73号)同时废止。